各设区市、县(市、区)建设局(委):
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深化“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以下简称“省一体化平台”)结果数据深入应用,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简化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2016〕58号)等有关工作要求,现就完善“省一体化平台”监理项目数据库建设、规范工程监理企业业绩申报和认定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工程监理综合资质或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专业甲级资质的企业,均以“省一体化平台”项目数据库中的业绩为有效业绩。“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中江苏监理企业的项目信息均通过“省一体化平台”进行报送。
二、申请其他类别工程监理专业甲级资质业绩认定办法,仍按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核查工作的通知》(苏建建管〔2012〕640号)及《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核查工作的补充通知》(苏建建管〔2012〕690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三、申报工程监理资质时,对进入“省一体化平台”内企业终审业绩,在“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系统”(以下简称“阳光平台”)内只需提交“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企业业绩核查汇总表”(苏建建管〔2012〕640号附件1),备注栏注明“平台关联业绩/平台过渡业绩/平台补录业绩”即可,该项业绩不再进行业绩核查。企业在“阳光平台”内申请资质时可不再提供监理合同、监理规划、监理工作总结、监理业务手册、工程竣工验收证明等业绩证明材料。
四、申请工程监理综合资质或专业甲级资质,报住房城乡建设部资质申报系统的材料,监理合同、监理规划、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三项业绩证明材料仍需提供,监理工作总结、监理业务手册可不再提供。
五、“省一体化平台”内企业业绩的申报与认定:
(一)有完整关联记录的工程业绩:是指在“省一体化平台”中“项目登记系统”、“招标投标系统”(应招标项目)、“监理合同备案系统”、“施工许可系统”等环节,项目信息完整关联并完成转业绩审核的工程业绩。
(二)过渡期的工程业绩:是指2016年5月1日前工程已开工并在原“江苏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信息系统”内完成监理项目备案的工程业绩,该部分业绩需在“省一体化平台”内进行合同补录并完成转业绩审核后可自动进入“省一体化平台”监理企业业绩库。
(三)补录的历史工程业绩:是指2016年5月1日前工程已竣工,且具有施工许可证或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意施工证明材料且已按照有关要求完成业绩核查的工程项目。
1. 省外历史工程未进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企业注册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完成初步核查后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函至工程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查,反馈真实有效的核查意见后,监理企业可在“省一体化平台”进行补录,并由企业注册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完成确认。
2. 省内历史工程经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文件要求完成业绩核查后,监理企业可在“省一体化平台”进行补录,并由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完成确认。
上述工程业绩补录监理企业需上传“项目基本信息表”(网上填写有关信息后系统自动生成)、“单项业绩核查表”(苏建建管〔2012〕640号附件5)、中标通知书(应招标项目)、监理合同(协议书部分)、施工许可证及工程竣工验收证明等原件扫描件;项目补录完成后自动进入“省一体化平台”上的“业绩公示栏”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5天,公示期满如无异议,业绩自动进入“监理企业业绩库”。
3. 历史工程(含省内、省外工程)实行自愿补录,补录截止时间为2017年5月31日(以在“省一体化平台”中录入时间为准),逾期不再对历史工程进行补录。
(四)转业绩审核需提供的材料:监理合同(系统自动获取)、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工程竣工验收证明(原件)、项目基本信息表(系统自动生成),以上材料需扫描上传由有关设区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
六、资质许可初审机关在受理企业资质业绩申报时,需在一体化平台“监理企业业绩库”中”进行核验。“省一体化平台”内业绩材料无法说明资质申报相应技术指标时,资质许可初审机关可责成申报单位补充相关业绩材料。
七、对于已经在“省一体化平台”内初步完成合同补录、业绩补录的项目,原则上均需按照本通知要求完善相关手续,获取有关项目编码,方可向“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推送。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联系。
联系电话:厅建筑市场监管处,025-51868741。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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